造成了污染但是可以免责的条件有哪些

我最近遇到个事儿,身边有人在处理污染相关问题时提到有些污染情况好像能免责,我不太明白。就想具体了解下,在咱们国家法律里,到底哪些情况下造成了污染却可以不用承担责任呀,想弄清楚有哪些明确的条件规定。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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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存在一些造成污染但可以免责的情况。


首先是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情况。按照《环境保护法》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可免予承担责任。比如说发生罕见的超强台风,导致工厂的防护设施被摧毁,污染物意外泄漏,工厂在台风来临前已经按照规定做好了各种防护措施,但还是没能避免污染发生,这种情况下就可能符合免责条件。这是因为不可抗力的自然力量过于强大,超出了人力可控制范围。


其次是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后果。当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受害人遭受污染损害时,如果满足一定条件,污染者可免责。一是当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比如工厂已经对污水排放做了常规的防范和监测措施;二是加害人要对第三人过错举证,也就是要拿出证据证明是第三人的问题导致污染;三是这种免责条件适用于一般的环境污染损害。例如,有人故意破坏工厂的污水处理设备,导致污水泄漏污染环境,工厂如果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且是第三人破坏导致,就可能免责。这体现了责任的合理分担,让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还有一些其他特殊情况。战争行为引起海洋环境污染,属于免责条件。因为战争属于特殊的不可抗力事件,其影响力巨大,涉及到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等多方面,难以控制和预防。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造成海洋、水污染损害的,为免责条件。这是考虑到这类部门的工作特殊性和复杂性,可能会出现一些难以避免的失误。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自身责任引起的,在水污染的场合,为免责条件。比如受害人自己违规操作导致接触到污染水源而受到损害,污染者可以免责。


相关概念: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内水: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

滨海湿地:指低潮时水深浅于六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湿地带,包括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永久性水域、潮间带(或洪泛地带)和沿海低地等。

海洋功能区划: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畴。

渔业水域:指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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