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哪些情况可以作为免责事由呢?
最近遇到一个环境污染侵权的案子,想了解下具体在哪些情形下,侵权方是可以不用承担责任的。比如是不是符合某些条件或者有特殊情况就能免责呢?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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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常见的免责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不可抗力**:这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引发的环境污染。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侵权人在不可抗力发生时,没有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害后果的,仍需承担相应责任。法律依据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如果损害结果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的,侵权人可以免责。例如,受害人明知某区域存在环境污染风险,却故意进入该区域并因此受到损害,且这种损害与自身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第三者的行为**:当环境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侵权人在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发生,且能对第三人过错进行举证的情况下,可以免责。例如,第三人未经许可擅自排放污染物,导致他人受到污染损害,而侵权人已尽到合理的防范和管理义务。 **特定的法律规定情形**:在一些特定领域,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免责事由。比如在海洋环境保护中,战争行为引起海洋环境污染,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造成海洋、水污染损害的,可作为免责条件;在水污染场合,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自身责任引起的,也为免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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