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污染环境罪中混合物属于废弃物吗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污染环境的事务时,遇到了关于混合物是否算废弃物的疑惑。具体就是有一堆东西,是多种物质混合在一起的,不确定它在污染环境罪的范畴里能不能被认定为废弃物,想了解这方面准确的法律界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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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污染环境罪中,混合物通常属于废弃物。 首先来了解一下污染环境罪,它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要受到相应刑事处罚。 从相关规定来看混合物与废弃物的关系。依据《危险废物鉴别程序》,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就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断。只要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就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未列入的,才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另外,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7.7 - 2007)规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和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这意味着,即使废物发生了混合,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依然会被认定为危险废物,也就是在污染环境罪中属于废弃物范畴。 所以,在污染环境罪里,混合物是可能被认定为废弃物的,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相关危险废物的鉴别标准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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