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利用职务之便,在真实业务中收取现金后再用自己信用卡付给公司,这种行为违法吗?


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以下为你详细分析: 首先,绕开公司公开账户进行交易活动,存在逃税风险,涉嫌构成逃税罪。公司的财务收支应当通过正规的公司账户进行核算和管理,这样才能确保税务机关准确掌握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应纳税额。如果通过出纳的私人账户和信用卡来操作,很容易隐瞒收入、虚增成本等,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相关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其次,出纳用自己信用卡付款给公司的行为涉及信用卡套现,这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套现”简单来说就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现金,以不当、违法的方式为套现者谋求经济利益。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