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走公司走账都欠公司款是否构成诈骗?

我有个朋友通过公司走账,现在欠了公司不少钱。公司这边很头疼,想知道这种情况能不能认定为诈骗,具体要怎么判断呢?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界定和处理方式。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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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走公司走账且欠公司款的情况,不一定构成诈骗,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首先,从诈骗罪的定义来看,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构成需要满足多个要件。


在客体要件方面,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走公司走账欠款的行为,如果涉及到对公司财产所有权的侵害,才可能符合这一要件。例如,欠款人通过走账的方式非法获取公司资金,且没有归还的意图,就可能侵害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


客观要件上,要求有欺骗行为,使公司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处分了财物,欠款人从而取得财物,公司遭受财产损失。比如,欠款人虚构业务往来,通过走账套取公司资金,这种虚构事实的行为就是欺骗行为。如果只是正常的业务走账,后来因为经营困难等原因暂时无法偿还欠款,没有欺骗行为,一般不构成诈骗罪。


主体要件方面,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构成诈骗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上,欠款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如果欠款人只是因为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暂时无法偿还欠款,而不是一开始就打算非法占有公司的款项,通常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欠款人在走账时明确表示会在一定期限内归还欠款,并且有合理的还款计划和实际行动,就很难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相关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总之,判断一个人走公司走账且欠公司款是否构成诈骗,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不能简单地根据欠款这一行为就认定为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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