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申请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公正审判,法律设立了回避制度。回避制度就是说,如果一些和案件有特定关系的人员,是不能参与到这个案件的审理活动或者诉讼活动当中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存在下面这些情况时必须回避: 首先,要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就得回避。这里说的当事人,像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都算。因为当事人是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不能既是当事人又是办案人员,所以肯定得回避。而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其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要回避。简单讲,就是这个案件的处理结果,不管是直接还是间接,涉及到了这些人员自身的利益。这种利害关系,有可能是法律上规定的那种,也可能是实际存在的利害关系。 最后,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并且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也要回避。这里的其他关系,指的是除了前面说的那些关系之外的。比如和当事人是关系特别好的同学、朋友,或者是和当事人有仇怨的仇人、对手等等。只要这些关系有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审理,那么就应当回避。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还规定,审判人员如果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或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又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也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相关概念: 回避制度:为保证案件公正审判,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审理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在民事诉讼中包括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近亲属:本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