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回避制度有哪些最新规定?


法官回避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当法官与案件存在某些特定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时,法官要退出该案件的审判工作。这一制度是为了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中立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也有类似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这些规定中的“近亲属”,在不同法律中有明确界定。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则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利害关系”通常指案件的处理结果会对法官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利益产生影响。而“其他关系”范围较广,比如师生、朋友等关系,如果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法官也需要回避。 当事人申请法官回避,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并说明理由。一般来说,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