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回避制度中的其他关系有哪些?

我在打官司的时候听说有回避制度,也知道和案件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等要回避。但不太清楚这个‘其他关系’具体指啥。我就想知道在法律上,这个‘其他关系’到底包括哪些情况呢,能让我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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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目的是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回避制度中的“其他关系”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 从法律依据上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也有类似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其他关系”通常指除了亲属关系、利害关系之外的,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比如曾经是同学、战友、老同事关系,如果这种关系达到了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度,那么相关人员就需要回避。还有存在个人恩怨的情况,例如审判人员与当事人之间曾经有过矛盾、纠纷,可能会因这种过往的恩怨而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判断,这也属于“其他关系”需要回避的范畴。另外,存在经济往来关系,像审判人员与当事人之间有借贷、合作经营等经济上的联系,也可能被认定为“其他关系”而需要回避。总的来说,判断是否属于“其他关系”关键在于是否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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