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补充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和配偶已经离婚了,但是后来发现有些问题之前的离婚协议没约定清楚,就想签个补充协议。可又担心签了也没法律效力,想具体了解下离婚后补充协议在什么情况下有法律效力,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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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签订的补充协议,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首先,从主体方面来看,签订补充协议的双方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双方能够清楚地理解协议的内容和后果,并且能够独立地作出意思表示。例如,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签订的补充协议可能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他们无法正常地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 其次,协议的签订必须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一方欺诈、胁迫另一方签订协议的情况。如果一方通过欺骗或者威胁的手段迫使另一方签订补充协议,那么这样的协议是可以被撤销的。比如,一方谎称如果另一方不签订补充协议,就会伤害其家人,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就不符合自愿原则。 再者,补充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例如,补充协议中约定限制一方再婚的条款就是无效的,因为这违反了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 最后,补充协议的形式也要合规。一般来说,书面形式更为稳妥,能够更好地证明协议的内容和双方的意愿。 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满足这些条件的离婚后补充协议,与原来的离婚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视为对原来协议的补充或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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