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拒绝回避应当采用口头还是书面形式?

我在一个案子里,涉及到相关人员回避的问题。我提出让某人员回避,对方拒绝了,但没说用啥形式拒绝。我就想知道,在法律上,对方拒绝回避应该是口头拒绝还是书面拒绝呢?弄不清楚这个,我心里总没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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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程序中,拒绝回避采用口头还是书面形式,要根据不同的法律场景和具体规定来确定。 在刑事诉讼里,回避制度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后,有关机关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该决定既可以是口头形式,也能是书面形式。不过,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都需要告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简单的案件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况,可能会先以口头形式告知拒绝回避的决定,之后再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和存档,这样做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能够及时推进。 而在民事诉讼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同样,若申请人对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为了保证决定的严肃性和可查性,较多会采用书面形式作出拒绝回避的决定。 行政诉讼方面,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没有对拒绝回避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但参照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相关原则和司法实践,通常也是既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不过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一般倾向于采用书面形式作出拒绝回避的决定。 总的来说,拒绝回避采用口头还是书面形式,不同诉讼领域有不同的做法和倾向,但关键在于要及时告知申请人,保障其知情权和申请复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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