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是怎样的?
我最近要参与一场民事诉讼,听说有回避制度,但不太清楚具体是怎么回事。我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相关人员需要回避,回避的程序是怎样的,这对我的诉讼会有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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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简单来说,就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当某些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人员,不能参与到该案件的审判等工作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这里说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案件的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除了审判人员外,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如果有上述情形,也需要回避。 回避的程序方面,如果审判人员等人员自行发现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应当主动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而当事人认为相关人员需要回避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时要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才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会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法院对复议申请,会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回避制度的存在,主要是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不公正情况,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能够得到公平的对待,确保案件的审理结果能够客观公正。对于参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来说,了解回避制度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程序的公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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