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债权包含哪些内容?

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我想了解一下,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具体包含哪些内容呢?比如我们之前的一些未收回货款、银行贷款等,都属于破产债权吗?这些债权在破产清偿时有什么先后顺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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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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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内容。 首先,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是常见的破产债权类型。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没有要求债务人提供特定财产作为担保的债权。比如企业向供应商赊购货物形成的欠款,供应商对该企业享有的就是无财产担保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这里的债权就包括无财产担保债权。 其次,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有些债权人原本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但出于某些原因放弃了优先受偿的权利,那么这部分债权就和其他普通破产债权一样参与分配。例如,债权人拥有债务人房产的抵押权,但放弃了就该房产优先受偿,其债权就转化为破产债权。 再者,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同样是破产债权的一部分。附条件债权是指债权的生效或消灭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附期限债权则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债权生效或终止的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这意味着这类债权虽然存在不确定性,但依然可以作为破产债权进行申报。 另外,对于连带债务人的求偿权也可能构成破产债权。当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被宣告破产时,其他连带债务人可以就其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向破产人进行求偿申报债权。比如甲、乙、丙为连带债务人,甲破产,乙、丙在承担债务后可以向甲的破产财产求偿。 最后,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取得的求偿权也属于破产债权。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在债务人破产时,该追偿权就成为破产债权。 在破产清偿顺序上,《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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