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拆迁补偿协议会被认定为无效?


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就拆迁补偿相关事宜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若存在某些特定情形,该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像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都属于此类。他们缺乏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所以签订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一位患有严重老年痴呆症的老人,在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情况下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这个协议就是无效的。 其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协议,损害国家利益的也无效。欺诈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胁迫则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若损害国家利益,则协议无效。例如,拆迁方故意隐瞒补偿标准的真实情况,诱使被拆迁方签订协议,这就属于欺诈行为。 再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协议无效。当拆迁方与被拆迁方或者其中一方与第三方相互勾结,为谋取私利而签订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协议时,该协议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拆迁方与部分被拆迁人串通,压低补偿价格,损害其他被拆迁人的利益,这种协议就是无效的。 另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拆迁补偿协议也是无效的。这种情况通常表现为协议表面上符合法律规定,但实际上是为了实现非法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例如,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表面上是进行正常的拆迁补偿,实际上是为了非法转移资产,这样的协议就是无效的。 最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无效。如果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违反了关于拆迁程序、补偿标准等方面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协议就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比如,拆迁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标准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这个协议就可能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总之,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双方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发现协议存在上述无效情形,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