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主体犯罪的共犯是什么?
特殊主体犯罪的共犯,是指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罪,无特定身份者可以成为有特定身份者的共犯的情形。
首先来解释下特殊主体的概念。特殊主体是针对个人实行犯罪而言的,是指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成立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作为其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主体。比如说,贪污罪的主体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就是一种特定身份。
在共同犯罪中,无特定身份者与有特定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时,就可能构成特殊主体犯罪的共犯。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实施贪污行为,此时非国家工作人员就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共犯。
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专门针对特殊主体犯罪共犯的单独条文,但根据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和相关具体罪名的规定来认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这就明确了在贪污罪这种特殊主体犯罪中,非特殊主体与特殊主体勾结实施犯罪时,可构成共犯。
在实际判定中,需要看无特定身份者是否与有特定身份者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以及是否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等。如果无特定身份者明知有特定身份者实施特殊主体犯罪,仍 为其提供帮助或者参与其中,就可能被认定为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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