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制度?

我在和别人签订合同后,发现对方可能没办法按时履行义务,心里很不踏实。听说有不安抗辩权制度,我就想了解下这到底是啥,在我这种情况下能不能用,具体该怎么操作,有没有啥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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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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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制度是法律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简单来说,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 从法律概念来讲,双务合同就是双方都互相负有义务的合同,比如常见的买卖合同,卖家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家有支付货款的义务。而不安抗辩权就是给先履行义务一方的一个“保护罩”。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发现对方出现一些可能无法履行义务的情况时,就可以暂时停止自己的履行。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比如,在一个货物买卖合同中,卖家按照约定要先发货,但是在发货前发现买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经拖欠了很多供应商的货款,有很大可能无法支付本次的货款。这时,卖家就可以依据不安抗辩权,暂时停止发货。 不过,行使不安抗辩权也有一定的程序要求。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要及时通知对方,并且给对方一个合理的时间来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担保。 不安抗辩权制度是为了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公平。它既赋予了先履行义务一方在特定情况下的保护权利,同时也对这种权利的行使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要求当事人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行使权利,避免滥用权利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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