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司人格独立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我开了家小公司,最近听说有公司人格独立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不太明白这俩到底是啥意思,对我这公司有啥影响呢?想了解下这俩制度具体是怎么回事,在啥情况下会涉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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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独立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中的重要概念。 公司人格独立,简单来说,就是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公司就像一个独立的人一样,它的财产和股东的财产是分开的。股东把钱投入公司后,这些钱就属于公司了,股东不能随意拿走。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一般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运营过程中产生了债务,那么先用公司的财产去偿还债务,甲、乙、丙三人只要已经按照约定足额出资,就不需要再额外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去偿还公司的债务。这一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在特定情况下对公司人格独立的一种否定。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法律就会揭开公司的“面纱”,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股东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混同,随意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股东利用公司名义进行违法活动等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要求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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