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动产请求权?


不动产请求权是一种在不动产领域非常重要的权利。简单来说,它是指当不动产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可能时,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特定的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恢复或保障其对不动产的权利圆满状态。 从构成要素来看,它有几个关键的部分。首先,权利主体是不动产的权利人,也就是对不动产享有合法权利的人,比如房屋的所有权人、土地的使用权人等。其次,义务主体通常是对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造成侵害或者可能造成侵害的人。例如,邻居未经允许在你的土地上搭建建筑物,这个邻居就是义务主体。 不动产请求权具有多种类型,每种类型都有其特定的功能和适用场景。 第一种是返还原物请求权。当他人无权占有不动产时,不动产的权利人有权要求其返还该不动产。比如,甲将自己的房屋借给乙居住,约定好借用期限,但期限到了乙却不肯归还,这时甲就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要求乙归还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种是排除妨害请求权。如果不动产受到他人的妨害,导致权利人无法正常行使其权利,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这种妨害。例如,邻居在两家的边界处堆放杂物,影响了你对自己土地的正常使用,你就可以要求邻居排除这些杂物的妨害。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种是消除危险请求权。当不动产存在可能受到损害的危险时,权利人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消除这种危险。比如,某栋建筑物出现倾斜,有可能危及到相邻房屋的安全,相邻房屋的权利人就可以要求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消除这种危险。这同样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不动产请求权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它可以使受到侵害的不动产权利得到恢复,保障权利人能够正常地占有、使用和处分其不动产。同时,它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财产秩序,促进不动产的合理利用和流转。在实际生活中,当我们遇到不动产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时,要善于运用不动产请求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