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拒不提供会计凭证罪?
我开了家小公司,最近税务部门来查账,要求我提供会计凭证。可我有些凭证记录不太规范,心里有点慌,就没提供。我有点担心这样会不会构成拒不提供会计凭证罪,所以想了解下这个罪到底是怎么回事,有啥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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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提供会计凭证罪,在法律上准确表述为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要理解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这些概念。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者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比如发票、收据等;会计账簿是由一定格式的账页组成的,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这里的“情节严重”一般包括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等情形。 一旦构成此罪,根据刑法规定,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所以,企业和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妥善保存并在需要时提供会计凭证等资料,避免触犯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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