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提供会计凭证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我开了家小公司,最近遇到税务稽查,要求提供会计凭证。但有些凭证涉及一些小问题,我不太想提供。我担心这样会不会构成拒不提供会计凭证罪,想了解下这个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到底啥情况算犯罪,会有啥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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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提供会计凭证罪并非一个独立的罪名,与之相关的罪名主要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下面为你详细解释。首先,咱们得弄清楚什么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就是记录公司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像发票、收据这些都属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呢,是把会计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按照一定的分类和顺序登记的账本;财务会计报告则是综合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意味着,如果拒不提供会计凭证达到了上述立案追诉标准的情况,就可能被认定为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也就是说,当面临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要求提供会计凭证时,拒不提供且符合相关条件,就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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