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的性质是什么
我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看到里面有关于违约金的条款,不太明白这个违约金到底是起什么作用,它的性质是怎样的,是单纯为了惩罚违约方,还是有其他的性质呢,想详细了解一下。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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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的性质较为复杂,一般来说具有补偿性,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具有惩罚性。
首先,补偿性是违约金很重要的一个性质。这意味着违约金主要是用来弥补因为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比如说,在买卖合同中,卖家延迟交货,导致买家错过了最佳销售时机,产生了经济损失,那么卖家支付的违约金就是对买家这些损失的一种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这就表明法律是认可违约金用于补偿损失这一性质的,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可以进行调整增加;若过高则可适当降低。
其次,违约金也可能带有惩罚性。虽然现行法律倾向于违约金以补偿为主,但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违约行为没有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或者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也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这就体现了一定的惩罚性。比如在一些合同中明确约定,只要一方违约就需要支付一笔固定金额的违约金,不管实际有没有损失,这就是对违约方不遵守合同约定的一种惩罚。不过,这种惩罚性不能过于失衡,如果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法院或仲裁机构还是会基于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相关概念:
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
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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