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费属于什么费用?
我打官司的时候法院让交公告费,不太明白这公告费到底算什么费用。是属于诉讼费用里的一种,还是其他类型的费用呢?我想弄清楚它的性质,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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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费属于诉讼费用的一种。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 公告费一般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法院通过公告的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所产生的费用。比如在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失踪,法院无法直接将传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给被告,就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在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告知被告相关的诉讼事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虽然公告费未在该办法中明确列举,但在司法实践中,公告费通常被视为当事人为完成诉讼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与案件受理费等一样,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 一般情况下,公告费先由原告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这体现了诉讼费用负担的公平原则,即由造成诉讼发生和进行的责任方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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