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告费用由谁负担?

我在一场官司里涉及到公告送达相关的事情,法院说要产生公告费用,我不太清楚这笔费用到底该谁出。是我出,还是对方出,还是双方按比例出呢?我想弄明白这个费用的负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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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事务中,公告费用的负担问题需要依据具体的情形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公告送达的概念。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的方式,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公告送达常常会产生公告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是一方当事人为了完成诉讼程序,向法院申请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那么这个公告费用通常是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先负担。 不过,在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中,公告费用可能会作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进行分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所以,如果案件结束后,提出公告申请的一方胜诉了,并且符合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的条件,那么公告费用最终可能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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