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阶段律师会做什么?


在公诉阶段,律师能为当事人提供多方面的重要帮助。 首先,律师有阅卷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通过查阅这些材料,律师可以详细了解案件的证据情况、指控的事实和罪名等。比如,查看证人证言是否存在矛盾之处,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合理等。这有助于律师找出案件中的疑点和问题,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基础。 其次,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在会见过程中,律师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的生活情况,为其提供心理上的安慰和支持。同时,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案件的具体细节,比如询问案发时的真实情况,是否存在被胁迫等情形。还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解释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让其对自己的处境和可能面临的结果有清晰的认识。 再者,律师能够收集证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如果律师发现有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就可以积极去收集。例如,找到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人,或者收集到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证据等。 最后,律师会提出辩护意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律师会根据自己掌握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向检察院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比如,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指控的罪名,或者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在起诉时提出从轻量刑的建议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