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四季度盈利能否直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我公司之前年度有亏损,到了今年四季度有盈利了,不清楚这四季度的盈利能不能直接去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呢?想了解下在法律层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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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亏损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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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收法律规定里,企业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四季度盈利是可以直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这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的概念。简单来说,当企业某一年经营出现亏损,之后年度实现盈利时,就可以用盈利去填补之前的亏损部分,然后再就剩余的盈利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能有更公平的税收待遇,不会因为某一年的亏损而承受过重的税负。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填报说明规定,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这就意味着企业在季度预缴申报时,就可以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不过,企业需要注意的是,亏损弥补是有一定期限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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