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我经营着一家企业,在计算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发现之前年度有亏损。我不太清楚在税法上,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能不能用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想了解这方面的规定和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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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弥补亏损是一项重要的税收政策,对于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答案是可以的。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个概念。它指的是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如果当年出现盈利,而以前年度存在亏损的情况下,可以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去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以减少当年实际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也就是说,企业在某一年度出现的亏损,可以在接下来不超过五年的时间里,用盈利来弥补。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在第四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可以按照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需要先计算出当年截至第四季度末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看以前年度是否存在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如果有,就可以从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中减去可弥补的亏损金额,以剩余的金额作为第四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例如,某企业截至第四季度末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以前年度尚有未弥补亏损30万元,那么该企业第四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计税依据就是100 - 30 = 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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