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中,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参与破产程序的议事机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债权人会议可以行使的职权。 首先,核查债权是债权人会议的重要职权之一。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可能存在多个债权人,债权的数额、性质等情况各不相同。债权人会议要对申报的债权进行核对和审查,确保每一项债权都真实、合法且数额准确。这一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该条明确将核查债权列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其次,债权人会议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等重要事务,其工作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债权人认为管理人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存在不当行为,就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向人民法院提出更换申请。同时,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也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的审查,以保证费用支出合理,报酬公平。这同样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再者,监督管理人也是债权人会议的重要职责。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债权人会议有权对其进行监督,确保管理人依法、公正地履行职责。债权人会议可以要求管理人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管理人的行为提出质疑和建议。这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企业破产法》赋予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之一。 另外,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也是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债权人委员会是债权人会议的代表机构,负责在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债权人会议通过选举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确保该机构能够代表债权人的利益,有效履行监督职责。这一职权规定在《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中。 此外,债权人会议还可以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营业状况对其财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债权人的受偿情况有着重要影响。债权人会议根据实际情况,权衡利弊后,可以作出继续营业或者停止营业的决定。这一决定同样是基于《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最后,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以及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也是债权人会议的重要职权。这些方案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债权人会议需要对这些方案进行讨论和表决,以确保方案符合大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企业破产法》对这些职权都有明确的规定。 综上所述,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具有广泛的职权,这些职权的行使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有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