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直接破产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公司直接破产是一个涉及众多法律程序和要求的过程,需要按照一定的手续来进行。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是申请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也就是说,公司自己、公司的债权人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然后进入受理环节。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会进行审查。依据该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就会指定管理人。 接着是管理人接管公司。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其职责是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管理人需要全面负责公司破产期间的各项事务处理。 之后要进行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依据该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再就是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对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例如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多项职权。 最后是破产财产的分配和终结程序。管理人在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处理后,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进行分配。清偿顺序在《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有明确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