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请破产的手续有哪些?


公司申请破产的手续主要如下: 首先是申请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这里所说的第二条情形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所以当公司出现上述情况时,公司自己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另外,债权人也可以依照该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接着是受理阶段。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如果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一般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然后是公告与债权申报阶段。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再之后是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它在破产程序中起着重要作用,对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如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等进行表决。 最后是破产清算与终结阶段。管理人负责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请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至此,公司的破产手续基本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