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枉法裁判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最近接触到一些案件,感觉合议庭的裁判结果违背事实和法律,存在枉法裁判的嫌疑。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合议庭具体要承担哪些责任,是内部处分还是会有更严重的后果,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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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枉法裁判需要承担的责任,需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具体如下: 在合议庭评议过程中,如果是因人为因素导致评议结果错误,依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导致评议结论错误的,由得出错误结论的人承担责任。 若涉嫌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行,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同时又有枉法裁判行为且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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