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枉法裁判罪既遂该如何定罪处罚,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在一些行政诉讼案件中,发现审判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怀疑存在枉法裁判的情况。想了解行政枉法裁判罪既遂在什么情形下会被认定,以及对应的处罚标准具体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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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枉法裁判罪既遂的定罪与处罚相关内容如下: **定罪方面**: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这里的“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在法院等司法机关中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就是审判人员明明知道案件的真实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却不按照这些去作出公正的裁判。比如,在行政诉讼中,明明有充分证据证明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但审判人员却判定行政机关行为合法。而“情节严重”通常包括枉法裁判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况。 **处罚方面**: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等情形。 **举例说明**:例如在某起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法,证据确凿,但审判人员收受贿赂后,故意作出与事实和法律不符的裁判,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这种情况下,该审判人员就可能构成行政枉法裁判罪既遂。如果造成的损失相对较小,可能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造成的损失极其巨大,或者在当地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反响,就可能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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