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时股东有什么责任?


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股东的责任问题需要依据具体情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股东的责任是有限的,只需对自己承诺投入公司的资金或股份负责。也就是说,如果股东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了出资,那么在公司破产时,股东不需要再额外拿出自己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公司的债务。例如,甲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他认缴的出资额是 10 万元,并且已经实际缴纳,当公司破产时,甲最多就以这 10 万元为限承担责任。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股东可能需要承担额外的责任。比如,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通常表现为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财产混同,即股东将公司的财产与自己的个人财产随意混用,导致无法区分;或者股东过度操纵公司的决策,使公司失去了独立的意志和经营自主性,以此来逃避公司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否定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此外,如果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在公司破产时,股东需要补足未缴纳的出资部分,用于偿还公司的债务。比如,乙作为股东认缴了 20 万元出资,但实际只缴纳了 10 万元,当公司破产时,乙就需要补足剩下的 10 万元。综上所述,公司破产时股东一般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但在股东滥用权利、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等特殊情形下,可能要承担额外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