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在遗产继承确权案件中,子女出庭具体应该怎么办?

家里老人去世后留下了一些遗产,现在涉及到继承确权的案件。子女们有的在外地,有的身体不好,不知道这种情况下子女出庭有没有什么特殊的办法或者要求?想了解清楚具体的操作流程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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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产继承确权案件中,子女出庭的相关情况如下: 首先,关于是否必须出庭。法院会依据具体情况判定,当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依职权判定强制增加其他子女成为共同被告或原告。若子女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不愿参与遗产分割事宜,则法院有权不予追加。即便法院决定追加子女作为当事人,但如其未表明是否愿意参与分割,并且拒绝出庭,那么法院仍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其次,若所有继承人需要同时出席相关手续办理的情况(如公证程序确认放弃继承房产等,在此期间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亲属都需亲自到场陈述事实并签署文件,若死者尚有健在父母,他们同样需出席),若无法同时出席,则可以分批前往,只要是本人亲自到场即可。 最后,若确有继承人由于身体原因或者路途遥远等因素无法亲自出席,则可以通过书写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相关事务。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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