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若公司资不抵债该怎么办?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若公司资不抵债,可以考虑以下几种解决途径: 首先,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法院有权对公司的不动产、车辆、证券等有效资产进行处置,以偿还债务。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其次,如果经过全面审查,确实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可能会暂时中止执行程序。待日后发现公司具备履行能力时,再行恢复执行。例如公司后续有了新的收入或者发现了之前未被发现的财产等情况。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相关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再者,若公司股东存在未按规定足额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行为,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例如,公司注册时股东承诺出资100万,但实际只出资50万,那么在公司资不抵债时,该股东需要在未出资的50万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相关法律依据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另外,法院还可以将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甚至实施更为严格的限制高消费等法律措施,促使公司或其相关责任人积极履行义务。 最后,如果公司存在尚未到期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代替企业执行该笔债务,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