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拆迁应该如何处理?


如果不同意拆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处理: 首先,尝试与拆迁方进行协商沟通。可以就拆迁补偿的具体内容,例如补偿金额、安置方式、搬迁期限等方面提出自己的合理诉求和意见,争取与拆迁方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协议。因为拆迁补偿应当公平合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若协商不成,被拆迁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在拆迁纠纷中,被拆迁人可以针对拆迁方的一些具体行政行为,如拆迁决定、补偿决定等,向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此外,被拆迁人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在拆迁纠纷中,如果被拆迁人认为拆迁方的行为违法或者不合理,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纠纷。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这意味着,如果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既不复议也不诉讼,又不搬迁,政府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前提是必须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这保障了被拆迁人对房屋价值评估的异议权,确保补偿的公平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