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安受理后不立案该怎么办?

我之前向公安报了案,公安也受理了,可后来却没立案。我心里特别不踏实,想知道这是怎么回事。我就想弄明白,遇到这种公安受理后不立案的情况,我能通过什么办法来维护自己权益,让事情有个合理的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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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公安受理后不立案,您可以按照以下方法来维护自身权益。首先,要知道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对于报案等材料,按管辖范围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等材料,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就是说,您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您。 要是您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还不服,根据法律规定,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且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如果复议和复核都没能解决问题,您还可以依法向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也就是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要是申请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还是没有获得支持,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走刑事自诉程序。刑事自诉程序适用于两类案件,一类是不属于公安管辖范围的刑事案件,只能受害人提起自诉的(限于侮辱、诽谤、虐待、侵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另一类是公安与检察院不予受理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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