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倒闭后,其债务该怎么办?

我们公司是某集团公司的子公司,现在经营不善面临倒闭,有很多债权人来追债。我们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债务具体该怎么处理,是由子公司自己承担还是集团公司也要承担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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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倒闭后,债务的处理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要明确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子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于集团公司的主体,一般情况下,子公司的债务应由其自身资产来偿还。 当子公司倒闭并进入破产程序时,会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依照破产清偿顺序清偿债务。具体的清偿顺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 普通破产债权。 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应依法申报债权。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并且,不管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已到期,均有权利进行债权申报。如果债权人未能在此期间内完成债权申报工作,债权人仍然有机会在破产财产的最终分配前,进行补充申报。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时集团公司可能需要承担责任。若集团公司滥用股东权侵害子公司债权人权益,或存在非法财产、业务、人力资源交叉等情况,集团公司才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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