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驳回的裁定可以怎么做?
当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驳回时,在法律上是有相应的救济途径的。
首先,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通俗来讲,就是你觉得这个案子不应该由这个法院来管,你就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而对于管辖权异议被驳回的裁定,当事人是有上诉的权利的。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也就是说,如果你对管辖权异议被驳回的裁定不服,你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的十天内,向作出裁定的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法院会对该管辖权问题进行再次审查和判断。
此外,上诉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你需要提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这样上一级法院才会正式受理你的上诉申请,对你的管辖权异议进行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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