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获法院裁定受理的案件该怎么办?
当一个案件的重整获得法院裁定受理后,涉及多方面的事项和流程需要处理。
首先,对于债务人来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在重整期间,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也可以由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其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这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障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让债务人有机会通过重整恢复经营能力。
再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这是《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要求,明确了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时间限制。
然后,债权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重整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重整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债权人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申报自己的债权,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后,重整计划草案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债务人所欠税款;普通债权。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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