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判决中没有涉及探望权该怎么办?

我和前妻离婚,法院判决中没有提到探望孩子的问题。现在前妻以各种理由不让我见孩子,我很想念孩子,也担心这样对孩子成长不利。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探望孩子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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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望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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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判决中没有涉及探望权时,相关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探望权。 首先,需要了解探望权的概念。探望权,也被叫做见面交往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身份权派生出来的一项民事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如果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可以先尝试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通过沟通,就探望的时间、方式、地点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书面的协议。这样既有利于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也能减少因探望问题产生的纠纷,为子女创造一个相对稳定和谐的成长环境。 若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单独就探望权问题请求法院作出判决。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与子女的关系以及自己有探望子女的意愿和能力等。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子女的权益、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等作出判决。 如果对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对象并不是子女的人身,而是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总之,当离婚判决中没有涉及探望权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探望权,保障自己与子女的正常交往和情感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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