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国的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

我对民国时期的婚姻法律规定挺感兴趣的,想了解一下那时候法定结婚年龄是怎样规定的。我知道现在咱们国家有明确的法定结婚年龄,民国和现在肯定不一样,所以想具体知道民国时男的和女的分别多大能结婚,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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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国时期,对于法定结婚年龄是有相关规定的。首先,1930年12月6日公布,1931年5月5日施行的《中华民国民法典·亲属编》中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这就明确了当时的法定结婚年龄界限。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结婚的最低年龄。它是基于多方面的考虑而设定的,比如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社会的整体状况等。在民国那个时代,设定这样的结婚年龄,也是综合了当时的社会实际情况。一方面要考虑到人们身体发育能够承担起婚姻家庭的责任,另一方面也受到当时的社会观念、生活水平等因素的影响。 与现代相比,民国时期的法定结婚年龄相对较低。这是因为时代不同,社会环境和人们的生活状态都有差异。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教育普及程度也高,人们在生理和心理上成熟的时间相对较晚,所以法定结婚年龄也有所提高。现在我国《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通过对比不同时期的法定结婚年龄,可以看出社会在不断发展和进步,法律也在根据时代的变化而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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