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安抗辩权又叫什么,适用特征有哪些?

我在一份合同里感觉对方可能没法按约定履行义务,听说有不安抗辩权这回事,但不太清楚它还有别的叫法不,以及适用它得满足啥特征,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看看自己这种情况能不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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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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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又被称作保证履行抗辩权。它是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在双务合同里,双方都互相负有义务,并且履行存在先后顺序。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存在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时,先履行方可以暂时中止自己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双务合同是双方相互承担义务的合同,比如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方有支付货款的义务。不安抗辩权仅适用于双务合同,如果是单务合同,就不存在行使该权利的基础。 其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这里的现实危险指的是后履行一方确实出现了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比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资不抵债;或者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逃避债务的行为;又或者丧失了商业信誉,如多次违约等。 再者,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能力降低。这就要求先履行方不能仅凭猜测或主观臆断就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实实在在的证据。否则,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先履行方就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先履行方按照合同约定,到了应该履行义务的时间。如果先履行方的债务还未到履行期限,自然也就不存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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