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伤的赔偿依据是什么


轻微伤赔偿的依据主要源于相关法律法规,旨在保障受害者因他人侵权行为遭受人身损害后的合法权益,使其得到合理补偿。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这是轻微伤赔偿的基本法律依据,确立了赔偿的大致范围。 具体来说,各项赔偿有不同的确定方式。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简单讲,就是你看病实际花了多少钱,要有相应票据和病历等证明。如果赔偿义务人(也就是可能要赔偿的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得由他承担举证责任。 误工费,要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定。误工时间以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如果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能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要是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要是无法举证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按照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原则上护理人员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一般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并且要有正式票据,票据要和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来确定。要是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其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合理部分也会得到赔偿。 营养费,则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相关概念: 赔偿义务人:指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人。 举证责任:就是提出证据来证明自己观点或事实的责任。比如在医疗费合理性争议中,对治疗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一方要拿出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