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的追索权,简单来说,就是当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到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情况。 首先是到期追索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也就是说,当票据到了约定的付款日期,付款人拒绝支付票款时,持票人就拥有了追索权。这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到期行使追索权的情况。 其次是期前追索的情形。同样依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在票据到期前,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此时持票人就可以行使追索权。(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持票人无法正常实现票据权利,就可以提前行使追索权。(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在这种情况下,付款人已经失去了付款能力,持票人的权益面临威胁,所以持票人也能行使追索权。 当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还需要注意一些程序问题。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此外,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总之,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者在到期日前出现法定情形时,可以依法行使追索权,但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