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离婚不需要本人到场?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但最近我因为工作原因要出国一段时间,没办法亲自去办理离婚手续。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什么情况下离婚不需要本人到场呢?我这种情况符不符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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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离婚主要有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一般来说都需要本人参与,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协议离婚,也就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又明确指出,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由此可见,协议离婚是必须夫妻双方本人亲自到场的,不存在不需要本人到场的情况。因为离婚是涉及身份关系的重大民事行为,婚姻登记机关需要确认双方是自愿离婚,对相关事项的协商是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本人到场是必要的程序。 诉讼离婚是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正常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况”,通常是指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行动,比如身患严重疾病、遭遇重大事故导致无法自理等;或者因工作任务特殊无法离开,例如执行重要的军事任务、在国外处理重要事务且无法委托他人代理等情况。在这些特殊情况下,经过法院的批准,当事人可以不到场,但需要提交书面意见,说明自己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态度和意见。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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