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会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特定情形,即使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也不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依法可不予处罚** 案件违法事实清楚,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办案机关负责人可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这体现了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和教育性原则,对于轻微违法行为,以教育和引导为主,避免过度处罚。 **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 当事人承担行政责任不仅需要客观上有违法行为,还必须具有行政责任能力。不满14周岁的人,在法律上通常被认为不具备完全的行政责任能力,所以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这是基于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的考虑,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同时通过监护人的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树立正确的行为观念。法律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 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时,无法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有正确的认识和控制能力,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实施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不过,处罚机关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相关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效未被发现**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教育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说明其社会危害性不大,查办此类案件不仅调查取证难度大,而且会影响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