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以下这些情形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一种情况是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简单来说,如果只是患者或者医院其中一方,直接跑去医学会要求做鉴定,医学会是不接受的。一般正确做法是先和医疗机构协商,一起委托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来鉴定。这是为了保证鉴定程序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第二种是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在医疗纠纷中,如果多家鉴定机构对同一个医疗纠纷进行鉴定,可能会出现不同的鉴定结果,这会给纠纷处理带来麻烦和混乱。所以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法规规定出现这种情况就不再重复受理。
第三种是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要是医疗纠纷已经通过法院调解有了协议,或者法院已经做出了判决,那就意味着这个纠纷已经有了解决结果,进入了完成阶段。这时候再做医疗事故鉴定就没有法律意义了,还可能影响法院的调解和判决结果,所以医学会不再接受这类鉴定申请。
第四种是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按照我国诉讼法规定,在打官司的过程中,法官主导整个诉讼流程,需不需要做医疗事故鉴定由法院来决定,纠纷当事人不能自己随便委托鉴定。不过,如果司法机关认为有必要做鉴定,是可以提出申请的。
第五种是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如果是因为医疗机构非法行医导致患者身体受伤,这性质就不只是普通的民事纠纷了,很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比如构成非法行医罪、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伤害等罪名,所以这种情况也不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
此外还有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但具体要依据相关规定来判断。总之,了解这些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助于当事人正确选择处理医疗纠纷的方式和时机。
相关概念: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过失致人伤害:指过失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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