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会不会受理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体有哪些情况呢?
在一些医疗纠纷中,当事人想通过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不清楚哪些情况下医学会是不会受理的。比如在已经经过法院调解或判决后,是否还能申请医学会鉴定就存在疑惑。想了解清楚具体哪些情形下医学会不会受理鉴定,以便在遇到问题时能有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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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会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不会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体如下: 首先,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情况。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通常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来启动,一般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或者由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仅一方直接申请不符合规范,这样无法保证鉴定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其次,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一旦法院已经对该医疗事故争议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或判决,就意味着该纠纷已经通过司法途径得到了解决,再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就没有必要了,这是为了维护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再者,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重复鉴定和鉴定结果的冲突,其他医学会通常不会再受理。 还有,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如果当事人已经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在司法机关没有委托的情况下,医学会一般不会受理,因为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会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相关鉴定。 另外,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非法行医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对于这类情况,应当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来解决,而不是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最后,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适应可能出现的其他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主要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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