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我在生活中遇到一些涉及责任划分的事儿,不太清楚什么时候会涉及连带责任。就想了解一下,在咱们国家的法律规定里,到底在什么样的具体情形下,会要求相关人员承担连带责任呢?是商业合作,还是日常纠纷里容易出现这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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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有多种情况下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共同侵权行为会导致连带责任。共同侵权就是多个行为人一起故意或者过失地对他人造成了损害。比如,甲和乙一起商量好去砸坏丙的店铺,那么甲和乙对于丙的损失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丙可以要求甲或者乙中的任何一人,或者两人一起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依据是《民法典》相关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共同危险行为也会产生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指的是几个人都实施了可能会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但是最后不知道到底是谁的行为真正造成了损害。例如,甲、乙、丙三人一起向空中扔石头,其中一块石头砸伤了路人丁,但是无法确定是甲、乙、丙谁扔的石头砸伤了丁,这时甲、乙、丙就要对丁的伤害承担连带责任。 再者,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在特定情形下也会有连带责任。就是说多个行为人之间没有商量过,但是他们各自的侵权行为结合在一起,造成了同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 另外,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却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要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比如,某平台知道某个用户在其平台上发布侵权文章,却不处理,就要和这个用户一起对被侵权人负责。 还有,买卖拼装、报废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转让人和受让人要承担连带责任。高度危险物致害、妨碍公共道路通行致害等情况,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相关责任人也会承担连带责任 。 相关概念: 共同侵权行为:多个行为人共同故意或过失实施侵权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 共同危险行为:数人实施危及他人安全行为,其中一人或数人行为造成损害但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 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行为人无共同故意或过失,但其行为结合造成同一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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