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扶养费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我和我老公正在办离婚,涉及到扶养费的问题。我们对于扶养费从何时开始算有分歧,他觉得是离婚手续办完后开始算,我觉得应该从分居时开始算。我想知道法律上扶养费到底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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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离婚扶养费准确地说应该是离婚后的抚养费(这里指的是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如果涉及一方对另一方的扶养费,情况会有所不同,但一般常见的是子女抚养费问题),下面我们分别解释其起算时间。 对于子女抚养费,如果双方协议离婚,并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抚养费的起算时间,那么就按照协议约定来执行。例如,离婚协议里写明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次月起开始支付抚养费,那就依此办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如果是通过诉讼离婚,法院判决抚养费的,通常情况下抚养费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因为判决生效后,该判决具有了强制执行力,支付抚养费成为了一项法定的义务。比如法院在判决书中判定从判决生效之月起,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而在实际生活中,可能会存在夫妻分居期间,一方独自抚养子女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从法律角度来说,虽然夫妻关系还存续,但实际上已经处于分开生活的状态,另一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独自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主张对方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所以,在分居期间,没有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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