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申请材料应该在什么时候提交?


破产重整是企业在面临困境时,通过法定程序调整经营与债务,以实现复兴的重要途径。关于破产重整申请材料的提交时间,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也就是说,当企业自身意识到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资产状况不佳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时,就可以主动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申请材料。例如,企业的大量债务到期无法偿还,且账面上的资产远远低于负债金额,此时企业就具备了申请的基本条件,可以着手准备并提交材料。 其次,《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对于债权人而言,当发现债务人不能清偿自己到期的债权时,就有权在这个时间节点向法院提交要求债务人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材料。比如,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收到债务人的货款,但债务人到期未支付,经多次催讨仍无结果,债权人就可以考虑通过申请破产重整来维护自身权益。 此外,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这意味着即使企业已经进入了破产申请受理阶段,但在还未被正式宣告破产之前,符合条件的主体依然有机会提交破产重整申请材料,争取企业的重生。 综上所述,不同的主体提交破产重整申请材料的时间有所不同。债务人在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与清偿能力存在问题时可主动申请;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权时有权申请;而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符合条件的债务人或出资人也能申请重整。企业和相关利益主体需要密切关注自身的情况和法律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准备和提交申请材料,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